2008年4月25日下午,山西省沁水县安监局接到尉迟煤矿4月24日发生顶板事故,造成两名矿工死亡,两名矿工受伤的报告。晋城煤监分局随即会同沁水县政府,并组织沁水县各有关部门成立联合调查组,开展事故调查工作。调查中,不断接到举报称死伤人数有隐瞒谎报之嫌。为此,引起中央有关部门、晋城市委、市政府高度重视,迅速成立了事故联合核查组进行调查。7月11日该矿矿长被拘留,7月11日下午,该矿董事长陈**在家属陪同下向公安机关自首,并交代了“4.24”事故中矿工遇难真实人数以及谎报的情况。有关事故责任人员也相继被采取刑事措施。后经查实,“4.24”事故造成当班工人10人死亡、两人受伤。这是山西晋城寺河煤矿2.1矿难后又一起发生在沁水县内的特大矿难,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。
7月15日,犯罪嫌疑人陈**的家属慕名找到北京市中同律师事务所的杨矿生律师,委托其担任陈**的辩护人。
10月27日,沁水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,沁水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**犯谎报安全事故罪,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至三年。
作为陈**的辩护律师,杨矿生律师针对案件的特点和被告人陈**情况,提出了自己的辩护意见。杨矿生律师认为,陈**在本案中有下列从轻或减轻处罚的理由:
一、陈**决定谎报的原因、动机和目的是为单位和集体利益而不是为了个人利益
二、陈**作出的谎报方案,中层领导都没有表示反对意见。
三、陈**及其他矿领导对事故的发生高度重视,及时采取措施,组织抢救,而不是放任不管。
四、积极处理善后工作,安抚家属,尽最大的可能给予了巨额赔偿,获得了村民和死者家属的谅解
五、没有发生上访、闹事等社会动乱情况
六、统一谎报口径等行为并未造成其他相应的严重后果
七、陈**具有主动投案自首情节
杨矿生律师据此向法院提出量刑建议,请求对陈**判处缓刑。
(详见:山西省沁水县尉迟煤业有限公司“4.24”矿难一案辩护词)
2008年11月21日,山西省沁水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陈**有期徒刑二年,缓刑四年。